发布部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发文字号:建标〔2015〕230号
发布日期:2016年01月27日
实施日期:2016年01月27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为全面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快实施旧区改造,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市旧区改造安置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中的旧区改造项目,是指由市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联合确认的旧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安置住房中用于旧区改造项目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符合条件的旧区改造安置住房项目,由项目所在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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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房源分配涉及旧区改造项目的认定批复。
四、已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安置住房项目,确定用于旧区改造项目安置的,先办理配套费免缴手续,再退还相关费用。
五、建设单位凭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出具的《上海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缴证明》,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六、本通知适用于2015年7月1日起认定用于旧区改造的征收安置住房项目。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