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
发布日期:2016年01月01日
实施日期:2016年02月0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广告,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
居民私人及非经营性售房、租房、换房广告,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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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ㄋ模┒怨婊蛘呓ㄉ柚械慕煌?、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第五条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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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谖淳艺饔玫募逅械耐恋厣辖ㄉ璧?;
?。ㄈ┧痉ɑ睾托姓匾婪ú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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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ㄆ撸┎环瞎こ讨柿勘曜?,经验收不合格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相应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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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
(六)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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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
(一)开发企业名称;
(二)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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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
第八条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第九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是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
第十条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第十一条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
第十二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十三条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
第十四条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第十五条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十六条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
第十七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
第十八条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第十九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二十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房地产价格评估的,应当表明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估时间;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的,应当真实、准确,表明出处。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公布的《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同时废止。